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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探讨!婴幼儿配方乳粉分装后网售是否违法?网店宣传“限量秒杀”是否违反了《广告法》?看点:案情+案情定性+案件处理+案件提醒

编辑: 文章类型:市场脉动 发布于2024-05-22 14:21:09 共123人阅读 分享到
文章导读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涉案地址开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从事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其从淘宝平台各类跨境电商处采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而后在其淘宝店铺内进行销售。原始包装中不含小包装的乳粉,当事人根据消费者需求,自行通过铝箔袋分装成不同规格的独立包装进行销售。据统计,当事人以分装方式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共计1471笔,销售额共计45700元,其中包含邮费28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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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婴幼儿配方乳粉禁止分装网售!

 

案情介绍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件移送线索对涉案地址开展检查。经查明,当事人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从事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经营活动,其从淘宝平台各类跨境电商处采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而后在其淘宝店铺内进行销售。原始包装中不含小包装的乳粉,当事人根据消费者需求,自行通过铝箔袋分装成不同规格的独立包装进行销售。据统计,当事人以分装方式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共计1471笔,销售额共计45700元,其中包含邮费2810元。

 

案情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当事人将采购的整装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自行用食品铝箔袋按一定规格重新分装后进行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五款所列“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规定,属于以违法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的行为。

 

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较大,但因当事人是初次违法(未查到当事人因食品安全违法受到处罚的记录),且在本案调查前,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将淘宝店铺关闭,并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故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同时参照《浙江省食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细化标准第一项第2点“2、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1)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0倍以上13倍以下,一般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3倍以上17倍以下,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为17倍以上20倍以下”,最终对当事人处以违法经营货值10倍的罚款,即(45700-2810)*10=428900元。

 

案件提醒

        开封分装奶粉的行为,不仅容易引起二次污染,还存在非法添加、以次充好等风险,对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这一案例再一次给广大的家长们敲响了警钟:非法行为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但家长们也要谨慎选择自家宝宝的“口粮”,尤其是婴幼儿配方奶粉,一定要上正规渠道购买!

 

以案说法丨限量多少是个秘密?

        所谓限量版,多是商家利用了“物以稀为贵”的心理进行的营销炒作,消费者要避免落入商家精心设计有限定条件的商品广告陷阱中,选购的时候可以提前先问清楚限量数量。

 

案情介绍

        2023年10月9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天猫网店销售一款袜子盲盒宣传限量秒杀,认为违法,要求查处。经调查,杭州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主要在天猫平台从事袜子销售,当事人于2023年9月5日对其天猫网店销售的一款标题为“某某中筒袜惊喜福袋限量秒杀随机发货不接受指定拍完下架“的中筒袜开展“限量秒杀”促销活动,该产品日常价为49元5双,现以盲盒形式销售,促销价为29.9元5双。当事人宣传该款产品限量秒杀销售,但未标明具体限量秒杀销售的数量,实际上,该活动该款产品最终全部售完,销量约100件。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6日对上述广告内容进行删改。
 

案情定性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一)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的规定,属于发布广告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内容的的违法行为。

 

案件处理

        依据《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内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故宜适用从轻处罚。

        最终,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件提醒

        网络销售不是法外之地,商家在开展限时促销活动的,应当保证商品在促销时段内的充足供应;在开展限量促销活动的,应当明示促销商品的具体数量,限量促销的促销商品售完后应即时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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